一、商丘生育津贴申领办理地址
商丘市市示范区区(县)南京东路街道1号
二、商丘生育津贴申领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00。
三、商丘生育津贴申领办理条件
符合《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规定的参保女职工
四、商丘生育津贴申领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病历资料
4费用汇总清单
5生育登记服务证
6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
7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五、商丘生育津贴申领办理依据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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