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次性处理双方间所有权利义务。对于双方自愿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如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后,劳动者如反悔再行主张约定无效,一般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通常情况下,在办理离职交接时需要填写《离职交接单》或《离职流转单》等材料。以上表单中一般会涉及物品返还、工作交接、财务结算、报销平账、出勤截止日期、薪资截止日期、社保及公积金停缴日期等事项。还有部分《离职交接单》中可能显示有“办理离职交接后,双方再无工资、薪金纠纷”等内容
因此劳动者在填写《离职交接单》时,应逐项核对,尽量不留空白项目,并及时对“再无争议条款”提出异议。同时,还应尽量留存显示有交接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表单原件。千万不要因为时间仓促或急于离职,而在办理离职交接、填写表单时“一目十行”,忽视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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