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学生在校期间不幸身故时,依据事故责任程度之不同,学校将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人身损害所能获得的赔偿通常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类,即常规性赔偿项目:这类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营养津贴、误工补贴费用、护理费用以及交通费用等;
第二类,为残疾除了上述的常规性赔偿外,还将赔偿与残疾相关的辅助器具支出和残疾生活补助费用;
第三类,即死亡赔偿:这种情形涉及到的费用涵盖丧葬费用和死亡补助费用两部分;
最后一类,则是精神损失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两个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抚慰金乃是为了对伤者或亡者家属因其受伤或死亡所承受的精神痛苦进行的经济上的补偿和安抚。在同一区域内,尽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尽相同,甚至差距巨大,使得死亡赔偿金额呈现出数倍悬殊,这是由于二者间收入总额可能存在的巨大差异所引发的。为此,我国法律特意就此设限,明确设定了农村户籍人士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有权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来获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的近亲如若具备相关条件,便当积极抓住机会全力争取。
然而,如果是因为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状况发生,死亡赔偿金额则可以采用相同数额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全文6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