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应当保留持股协议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如何处理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隐名股东是在前期没有将自己的名字写在与成立公司相关的材料上,而部分的显名股东只是在公司挂了个名,所以只要在公司的股东会上通过多半数人的同意,然后相关的人签一份有效力的协议就会使隐名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目前我们的关于股东股权等相关的公司的事项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多的,从股东种类来看,就是包括有显明股东和包括有隐名股东,当然了这是两种股东,如果要想转换的话,还是需要通过股东会协商一致等相关的方式来转让企业股权转让的,这是合法的方式。
《公司法解释三》
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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