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三十类涵盖了以下商品及服务类别:
咖啡、茶、巧克力及其他浓缩咖啡替代品;粳米、糯米及其副产品;淀粉类食物及西米;各式面粉以及谷类制品;各类面包、糕点与甜食;冰制食品;糖类、蜂蜜、糖浆等甜味料;鲜酵母、发酵剂、烘焙粉等相关辅料;普通食用盐;芥末酱;各种调味醋及调味汁;调味用香料;冷冻饮用水等。
该类别的主要内容是指日常生活或保存中使用的天然植物性食品,以及用于烹饪中的调味料。
特别包括:
含有咖啡、巧克力或者可可成分的饮料;供人类食用的谷物(例如燕麦片或其它谷物)。
但不包括包含在特定植物食谱列表中的食品、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药用茶叶及医用营养补充品(第五类),婴儿配方食品(第五类),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以及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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