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途中自己摔伤公司的责任承担情况是怎样的
时间:2024-01-08 09:04:06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员工下班途中自己摔伤公司的责任承担情况是怎样的

员工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公司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除非员工摔伤是由于发生了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此时员工摔伤属于工伤,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对员工发放工伤待遇。

除此之外员工下班路上摔伤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法人未参与经营承担责任的情况是怎样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参与经营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也需要承担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则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n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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