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一、涉外未婚公证书如何办理?
涉外婚姻当事人在办理涉外未婚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生效证明书)、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于司法部现已将涉外未婚公证暂时调整为办理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公证处难以查实当事人是否为未婚或未再婚,无法再按过去的格式直接出具公证书,今后的未婚公证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声明书予以证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处仍可按原来的未婚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各公证处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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