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政全故意杀人、放火案
时间:2023-06-11 09:22:10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6)一中刑初字第100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刘政全,男,二十九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平谷县乐政务乡杨家会村农民,住该村。因故意杀人、放火于-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被羁押,同年三月五日被逮梳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华秀,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刘政全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徐传玲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政全及其辩护人龚华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政全因共妻张春伶患精神病,即起意杀妻,遂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时许,在其岳父张希佑家,将汽油泼在屋内引燃,将其妻张春伶烧死,并将张希佑居住的两间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毁,被告人刘政全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政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龚华秀认为刘政全能投案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请求法庭对刘政全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政全因其妻张春伶(时年二十八岁)患精神病,即蓄意杀妻,遂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四时许,被告人刘政全用打火机先将自家棉被点燃后,携带事先准备的两桶汽油窜至其岳父张希佑家(北京市平谷县乐政务乡放光村)。趁张春伶一人在屋内,将汽油泼在张的身上及炕上,用打火机引燃致张春伶头、胸、背、四肢及手脚等部分烧成炭化,当场死亡。致张希佑居住的二间房屋及屋内的电视机、洗衣机衣、衣柜、方桌、棉被等物品全部被烧毁。被告人刘政全家棉被被其引燃后,因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被告人刘政全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物证、有被害人王桂荣、张希佑的陈述,有证人杨秀英、张淑英等人证言、有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刘政全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与上述证据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政全故意放火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烧毁公民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所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严惩。所犯放火罪,亦应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政全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并且经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政全临床诊断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纵火烧死妻子张春伶,烧毁两间房屋及财物,动机现实,辩认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故对被告人刘政全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政全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刘政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政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慧文

代理审判员曲远

代理审判员贾连春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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