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既不是行为犯也不是结果犯,而是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放火罪只要有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但不需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
放火罪不是行为犯,而是危险犯。公民只要实施这种危险的行为,那么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在实施过程中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在犯罪之后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属于结果加重犯。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因此与行为犯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在放火之后又进行救火,那么就不构成放火罪,而构成破坏财物以及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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