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依据有哪些
1、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依据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申请条件有哪些
再审申请条件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盱眙法院院长十天化解强拆案
“你们有本事就来拆吧,我有的是汽油、煤气,大不了同归于尽吧”。这不是电影、电视剧里的台词,而是江苏省盱眙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张某,面对法院执行人员发出的呐喊。
该案件所涉强拆房屋是盱眙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用房开发楼盘范围内的建筑物,2010年就规划为拆迁房屋。该楼盘共涉及被拆迁户123户,已拆迁122户,还剩一户钉子户。该楼盘规划建设17幢楼房,现已建14幢,尚有三幢楼房及主管道、主线路因该案被拆迁人的建筑物未拆迁,而无法继续施工,导致根据国家政策取得的经济相对不富裕的购房户、摇号户不能入住。如果被拆迁人的建筑物若不尽快拆迁,将对盱眙的社会稳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该案执行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尽最大可能不强拆。但是法院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不是不接执行法官的电话,就是接了电话,也不同意与执行人员交谈。为了不强拆,该案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找被执行人,但全都吃了对方的“闭门羹”。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执行法官。
该案被执行人对立情绪非常激烈,身上带着刀,家里放着刀,还在家里准备了汽油、煤气......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这个案件不能再拖延下去,将案件执行情况立即向审委会汇报,由审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报上级法院批准交由盱眙县人民政府强拆”,王院长说到做到,立即召开了审委会,审委会研究后一致同意该案报上级法院批准交由盱眙县人民政府强拆。
经过两天时间多次反复发送该信息内容,功夫不负有心人,被执行人终于同意与王亚林院长见面了。第一次见面,按照被执行人张某的要求,地点放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办公室。被执行人与王亚林院长一见面,就认为法院不应当执行该案件,其对立情绪异常不稳定。王院长以拉家常的方式,稳定了被执行人的情绪后,从该案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审判结果的合法性,耐心细致地向被执行人作出释明,又从情理上分析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的必要性。可被执行人硬是“一根脑筋走到底”,不能接受王院长的解释,提出自己的苛刻附加要求。“打铁要趁热”,接着在一个星期的时间内,王亚林院长又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次的谈话、做工作,既从法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又从情理上为被执行人设身处地着想。从被执行人起初的以住房同面积置换门面房的要求,到被执行人要求按现在市场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又到被执行人要求按裁决书裁决的价值另外享受置换房屋优惠价一次次与被执行人的沟通。终于,王亚林院长发现被执行人不肯配合执行的根源,是被裁决拆迁房屋的旁边三间平房因无证而未得到补偿且不在裁决拆迁范围内,另外拆迁房屋周围大约5亩多承包土地还没有被征收。据此,王亚林院长又设想“一揽子”解决该被执行人相关拆迁问题,遂立即联系拆迁、土管、乡镇等有关单位,通过多次、反复做工作,最终让被执行人既合法又合情理地与拆迁方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被执行人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上午,主动将被拆迁房屋的钥匙交给拆迁方,被拆迁房屋顺利地被夷为平地。一场极有可能发生恶性事件的强拆案件被盱眙法院王亚林院长仅用了十天时间就和平解决。赢得了拆迁方和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