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何
对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确有特殊情形的,该期限最高可以延长至四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三、看守所羁押时间算在服刑期吗
看守所羁押时间算在服刑期。
1.犯罪分子在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之前,在看守所里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4.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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