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否能够影响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时间:2023-07-08 08:22:10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个任意处分,不仅包括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而不依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也包括可以自由确定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而不必按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继承也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如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护继承人中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免他们的生活陷于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无形中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遗产继承份额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对继承份额规定,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所以房屋继承产生纠纷的,应该在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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