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错误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如果是取保候审就没有赔偿。(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的简化
这里的国家赔偿是指司法赔偿,是狭义上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已经作了修改,其修改的最大部分就是司法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的程序方面更是作了大的变动。
个人的感受是,国家赔偿法经过修改,确实是比以前简单多了。其修改的指导思想概括起来就是一个词——简单化。
用不着看国家赔偿法的原文,不用看其具体的条文规定,而凭着印象就知道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主要简化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确认的取消。以前国家赔偿法之所以被解读多样,评判的意见不一,并不是因为该法不该制定和施行,而主要是因为在赔偿决定程序之前还意外地设置了一个前置的确认程序。这是但是国家赔偿制度上的硬伤,使得国家赔偿法成为了一定意义上的不赔偿法,实不应该。经过了去年的修法,确认程序最终被取消。这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最大成就。但现在法院和相关机关仍然还在处理确认案件的遗留问题,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才能做到彻底与确认了断。
第二是程序的诉讼化。一直以来的印象是,国家赔偿法总是想表明自己并不是一种诉讼,而只是决定程序。但实际的情况是,它给人的印象是诉讼的色彩并不弱。经过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这诉讼的色彩并不见减少,反见增大了诉讼的色彩。比如:给予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赋予检察机关的提出意见权(是一种特殊意义的抗诉权),等等。这个问题,是可以继续深入研究下去的,甚至可以作为一个课题来深入研究。
第三是实体上的民事化。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究其根源来说,都是完全的侵权赔偿,也都发端于民事侵权赔偿。以前,国家赔偿总是想努力体现出其与民事赔偿的不同,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更是宣称不予赔偿。而经过了去年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则彻底改变了这一牢固的指导思想,在一定情况下是要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其巨大的作用在于使得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距离拉近了一大步。这是一个信号,就是不得不使人认真思考下,国家赔偿究其实质来说,是否如所称的那样与民事赔偿的如此不同,或者本来就是没有太多的差别,多的是相同或者相似。
简化的地方还有很多,但这里只需要提示出以上三点。而这三点,在个人来看,应是国家赔简化的最重要部分。
但也不是说,国家赔偿已经足够简化了,已经是足够的合理了。国家赔偿还需要继续探索、研讨,以求找出一个更好的、更加简单、更加有效、更加适合实际和道理的路径来。需要完善的至少有以下几点:
1.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中,当事人称谓上的统一。
2.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程序上的统一。
3.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办理机构上的一致。
4.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文书样式上的一致。
等等。
【作者简介】
戴洪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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