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今年49岁,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几年前,某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2月1日中午,王女士在公司食堂就餐后,在食堂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同事们赶紧将王女士送到启东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某公司拒绝接受王女士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公司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被起诉工伤的认定决定
海门市法院认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对工伤作出行政确认的法律责任。原告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有效地管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以及员工参与完成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为生产经营服务,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职工食堂午餐不仅是职工生活的需要,也是单位有效管理的需要,因此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就餐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在本案中,王女士在食堂摔倒属于意外,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被告人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决维持被告人认定工伤的决定,遂上诉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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