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到12分(满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驾驶证,驾驶人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因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经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消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依照以上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驾驶证的,应到驾驶证核发地参加考试,但是,对于非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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