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鸿举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规范和改善政务管理,创建服务型政府,创造优良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共5件(见目录),现予以公布。
1、《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已被《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已被《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主要内容已纳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4、《重庆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主要内容已纳入《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按照《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执行。
5、《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全文5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