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长期换劳务公司可以拒绝吗
时间:2024-04-23 00:36:44 4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劳务派遣合同长期换劳务公司可以拒绝吗

在用人单位想单方面变动职工的工作职位时,职工有权予以拒绝。

因调职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更改,除非事先得到职工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擅自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的行为,原则上应被视为无效。

若是由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要调整职工的岗位,并且这种变动又具备合理性的前提条件,没有任何侮辱或惩罚的成分,同时员工所获得的薪资待遇未发生任何下降,并且其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有密切的关联性,那么这样的调职便是合法有效的。

在此情况下,职工应予以尊重并执行相关规定。

符合合理性要求的岗位调整,仍需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证明.相反地,如果用人单位只是为了强迫职工主动辞职而进行岗位调整,那么这个时候职工完全有权利拒绝接受新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务派遣没签合同一告一个准吗

在未签署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寻求劳动仲裁的可能性仍然很高,确实具有胜诉的希望。

劳资双方若未能建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意味着彼此之间缺乏关于这一关联性的直接证明。

劳动者仍可借助其他途径以确立他们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真实性,比如考勤记录、薪酬发放的银行流水等。

未签订法定的劳务合同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情况,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款项作为补偿金,行使起诉权的劳动者可能会赢得最终的胜利。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自劳动者实际投入工作之日起,如果用人单位在开出书面解约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月内,劳动者依然无法与其达成书面的劳务合同协议,那么,用人单位便应迅速出具书面通知书,正式宣布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n(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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