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
4、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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