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是否可因虚假宣传而实现
时间:2023-07-03 21:41:11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虚假宣传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具体如下: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

4、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原则如下:

1、主体。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欺骗性交易行为表现如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它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种行为使被冒用名称或姓名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而被削弱;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名优认证、产地名称等。如非环保产品加上环保标志,非绿色食品加上绿色食品标志等,或者乙地的产品冒充甲地的产品,这种行为侵害的是被冒用的经营者和其他合法的经营者的利益。

如何辨别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即使该种宣传的内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传”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

4、“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的后果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者的权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权方的竞争优势,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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