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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第五百四十五条指出,债权人可将其债权全额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但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债权性质不宜转让;
(2)遵循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
(3)由法律规定禁止转让。
同时,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当债务转移至第三方时,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或第三方可向债权人发出催告,请求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如若债权人未做出回应,则默认反对此项操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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