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打错针致人死亡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如果打错针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打错针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一、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担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主要有因患者特殊体质导致发生医疗意外,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发生无法预料且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等,医疗机构可以申请鉴定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二、哪些情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中,按照不同的情况,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会不一样,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会直接认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1、医疗机构没办法举证,比如,患者病历丢了,被证明病历作假,过了举证时间没有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没有告知患者;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没有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私自为病人治病导致损害后果;
4、提供没有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显而易见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导致损害后果的,需要做药物过敏实验却没有做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品的,手术部位切错的等等;
6、其他情况。
三、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如何区分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都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前者有明确的违法性,而后者则可能是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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