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时间:2023-07-15 09:22:19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能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不能够举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公共场所不能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哟啊及时处理,防止噪音影响别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排放的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家庭娱乐活动还有宠物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发出噪音打扰其他人休息。装修噪声污染防治,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能够装修发出噪音。学校噪声污染防治,在声音集中的地方不能够使用产生高噪声的音响器材。有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什么是噪声污染

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的振动产生,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你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

噪声来源: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业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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