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盗窃辩护为侵占
时间:2024-07-17 23:27:11 3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将盗窃辩护为侵占

2.其次,从犯罪对象来看,侵占罪的对象仅仅局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失的物品以及埋藏物。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这些财物已经由他人持有;而盗窃罪的对象则只限于他人所持有的动产。也就是说,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这些财物并没有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中,必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来实现非法占有。因此,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而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3.再次,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来看,侵占罪在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被占有的财物已经处在行为人的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需采用欺骗、抵赖等手段便能使持有转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者半公开的;

然而,盗窃罪在非法获取财物之前,财物并未处在其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必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才能实现非法占有。

4.最后,构成侵占罪除了要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对于盗窃罪来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例如多次盗窃),即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样可以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后,行为人又将财物返还给了受害者,也不能改变犯罪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如何将股东除名

1.非讼程序方面:

(1)

首先召开股东大会,探讨是否适应实施除名这个重大议题。因为除名涉及众多事宜,所以必须开会讨论整体情况并对于股东除名这一议案进行表决,同时要求候选决议应该得到代表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支持通过。若有被除名股东未能亲临股东大会参与决议,则应对此番决议立即通知尚未出席的被除名股东知晓。

(2)

其次,对已决定要除名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合理的清算。因为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可自行撤回出资,因此,针对被除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处置方式,要么由剩余的股东共同商讨进行收购,要么由公司依规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处理。而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可以根据股权实际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数值作为股份转让定价依据。

(3)

最后,务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程序,以确保公司运营环境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2.诉讼程序方面:当被除名股东无法接受或拒绝执行上述除名决策后,公司可选择以被除名股东为主体进行诉讼,请求法庭对此进行裁决并判令被除名股东转让所有持股权益。随后,按照法庭判决结果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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