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防范化解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3-06-06 17:25:16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良贷款防范化解措施有哪些

(一)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省农村信用社在省*社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单位的一级法人管理,实行对外统一协调关系,存贷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剂、人力资源统一配置的法人核算机构,增强农村信用社抗御风险的能力。

2、借助信用社改革和省*社成立的契机,利用当前的历史机遇,切实转化、清收不良贷款。一是规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争取申请央行专项票据成功,置换不良贷款。二是借助信用社划归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优势,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力度,起到惩一诫百的效果。

(二)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农村信用社应对现有的岗位责任制度进行梳理,对每项业务、每个工作环节都要明确责任,严格细化,制定出更加科学、更加规范的制度来。现在农-信社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缺少一种执力和服从精神,对新推出的业务品种,要本着制度先行的原则,确保每项业务的开展都能做到有章可依。在此基础上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稽核和风险审查人员的连带责任。

(三)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合理处置抵贷资产,积极活化不良资产

1、信用社要严把信贷质量关。建立审贷分离的信贷制度,要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基础上,量化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加强信贷人员的责任心。

2、分解任务,加大对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的考核力度。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灵活办法,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一些难缠户;要依靠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多策并举拔掉一些钉子户、赖债户。在清收的过程中要建立清收不良资产责任制,将责任、任务和奖惩措施落实到每个员工。

(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1、纪检、公安、法院、工商等职能部门应联合行动,彻底净化辖区内的金融秩序。对那些变相融资、诈骗集资、违法经营的害群之马,要从严从快惩处。政法部门要关心信用社的维权工作,要严厉打击恣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对恶意逃债、赖债者,一经起诉到法院要一追到底,执行到位。

2、对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拖欠贷款由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停职、停工、停薪,不调动、不提拔、不评先政策,并视为下岗分流的主要对象,由纪检部门对其实行诫勉谈话,签订军令状,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3、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借改制或破产为由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违法行为,对破产或改制企业所欠信用社贷款的企业,必需先归还信用社贷款才给予办理破产或改制手续。

4、信用社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保密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严防内部犯罪和内外勾结犯罪。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农村信用社的新形象。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原因

1、历史包袱沉重,行政干预严重。西*农村信用社由于1996年以前受农*银行代管,受农*银行指令发放贷款有相当部分形成不良,大部分遗留至今。原来农村信用社未由省*社统一管理的时候,许多地方政府把信用社当着自己的"提款机,以政府相关部门在信用社贷款许多贷款,到期全部形成不良贷款。就是现在全国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的今天,信用社划归省*社管理的今天,还有许多当地政府干预当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行政指令性贷款、政府介绍贷款,而这些贷款因为政府的指令,相关的手续的欠缺,导致风险的加大,于是到期不能归还,都形成了不良贷款。

2、党政干部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比重大。全省各县市一些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自借或帮他人从农村信用社借款,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社多次催收效果甚微。虽然各省的省委省政府出台帮助农*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等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文件,而且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全省党政干部拖欠农*用社不良贷款依然存在,而且数量仍然很大。

3、信用环境差,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一是社会信用程度低劣。一些客户恶意拖欠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欠不思还,对贷款催收置若罔闻。二是民间攀比拖欠贷款。一些小额欠贷户与大额贷户不但不积极偿还贷款,还相互通气、相互攀比。三是权大于法。如一些国家公务员拖欠贷款,凭借自己的特殊身份,对信用社清收维权无动于衷,甚至威胁、恐吓收贷人员,更有甚者,竟然公报私仇,凭借自身权利报复打击信用社及信贷人员

4、部份企业借破产改制,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企业破产后,换一块牌子,原班人马继续经营。2003年以来,新一轮的改制风潮对信用社造成严重危害。原来企业生产经营本身不景气,贷款就大部分形成不良贷款,企业破产改制,使信用社贷款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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