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倾销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对倾销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的行为。[欧福永,P34]也有学者将倾销定义为将本国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值销往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刘琦,P132]这两种定义均不能准确反映倾销的法律内涵,前者混淆了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定条件的界限,后者把国内市场价值与正常价值混为一谈。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Vale)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ExportPrice)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根据欧共体384/96号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某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同类产品(LikeProdct)的可比价格,视为倾销。
上述定义尽管措辞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了倾销的共同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是一种扭曲市场正常交易的不公正贸易行为。
理论上,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但是,进口国并不能对所有的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构成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
(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
(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本文仅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角度探讨倾销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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