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的流程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需要按照法定的流程进行征收,具体为: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三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导致违法。
2、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是否有批准权
土地征收除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之外,其他各级机关均无权进行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征地如果没有省政府国务院的征地批文,则属于违法征地。
3、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是否有权限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征地审批,否则将导致违法的征地和审批。
4、征收农用地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在征收农用地时,如果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而直接办理征地审批的,是违法的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
5、土地征收是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准文件是无效的。
6、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予以公告
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状告其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来获得救济。
7、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是否合法
公告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的,即违法。
8、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土地征收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2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一、土地征收时,如何判断“征地公告”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判断征地公告是否合法,可以从程序上是否合法、内容上是否合法、公告上是否合法进行判断。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等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时间为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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