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招股的标准:
1、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别的信息;
2、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
3、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公开募集的招股说明书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的招股说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如果股份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可以申明情况);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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