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中某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则伤者的赔付金额应全权由加害责任方负责。
倘若造成该事故的机动车已经投保了相关保险产品,那么其赔付范围将可由保险公司在所负担的保险限额内承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保险额度已经超过限额,剩下的部分还需由加害方负起责任。
当受伤害者承受人身损害时,由于必须进行治疗并误工,从而导致收入减少,包含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
对于这些损失,赔偿责任人应给予相应赔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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