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分类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时间:2023-10-05 22:00:05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所给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如果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如果土地使用权共有,则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因此,以上四点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遵守的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 核 心 内 容 】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纳 税 人 类 型

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这些优惠包括:

1. 对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根据《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杨滩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的批复》,在杨滩镇桐花社区和杨滩镇工业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施工企业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杨滩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的批复》,在杨滩镇桐花社区和杨滩镇工业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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