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
(一)报件资料齐备,测量标志点位图件、附表齐全,符合测量标志拆迁法律法规规定;
(二)地、县核实、初审意见明确。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可申请办理该事项。
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规划设计时,应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迁建费用。需要拆迁专业部门设置的测量标志,应当征得专业部门同意。拆迁测量标志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修订测量标志的档案资料。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迁建意见
[格式文本下载]?
市、州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提出迁建意见转报省厅的文件,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所提供纸质原件扫描成PDF,并刻录成光盘)
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2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建设单位向当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迁建申请报告和具体点位资料,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迁建意见专报省厅的文件,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所提供纸质原件扫描成PDF,并刻录成光盘)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单晓倩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88-->
5-->
1
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单晓倩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88-->
5-->
1
依法全面审查报件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拆迁的具体审查意见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朱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93-->
7
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是否同意的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伟英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35-->
2
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是否同意的意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许若男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97087-->
15-->
1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权限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许可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窗口B区B018、B019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七、办理费用
I等三角测量点5.6万元II等三角测量点2.3万元III、IV等三角测量点1.6万元I、II等水准点2.5万元III、IV等水准点1.5万元GPS(C)级点1.9万元GPS(D)级点1.8万元GPS(E)级点1.7万元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规划设计时,应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迁建费用。需要拆迁专业部门设置的测量标志,应当征得专业部门同意。拆迁测量标志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修订测量标志的档案资料。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全文3.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