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具有特定性。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具有完整性。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权属性。技术转让合同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四)具有法定性。技术转让合同除受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三、技术转让合同填写内容的具体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合同登记编号为14位,左起第1、2位为公历年代号,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5、6位为地、市编码,第7、8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9-14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和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书文本签订。
(三)计划内项目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六)其他: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哪一方。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别的方式进行调解。
(十一)相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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