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由接警民警划分吗
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鉴定,应由负责立案处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详尽判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当事人行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及当事人过失水平的深度考量,最终断定事故责任归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致死商业险可以赔偿吗
在涉及车辆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商业保险理赔事宜需遵循以下程序和标准:若该机动车辆实施了导致损害的交通事故,并被认定负有主观过失,则首先应由提供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该强制保险所规定的责任限额之内,对此类损失进行理赔;倘若此种赔偿未能满足受害者的全部赔偿需求,则由提供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及约定,支付剩余金额之赔偿;然而若上述规约仍未满足或缺乏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出现时,最后的责任应当落在侵权方,即直接侵害其权益之人身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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