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会长表示,法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法治已形成基本共识,即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属性是金融,必须遵循金融的规律,服从金融的法律。
王会长是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上做出上述表示的。他指出,互联网金融需要大力发展,更需要健康发展。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才能健康发展、持续发展。金融的核心概念是风险,互联网金融也有风险,只有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才能有效地管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业共有的风险特性,尤其是系统传导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王会长称。
此外,王会长还强调,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具有高度的涉众性。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互联网金融以创新为动力,同时也是创新的动力。互联网金融不仅带来了金融创新的契机,也带来了法制创新的契机。法学界要在推动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中成为国家的智库和民众的益友。王会长进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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