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分类
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主要针对本国公民和法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据本国的知识产权法,能否取得法律保护和如何保护等问题。
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本国公民和法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在境外能否取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如何保护问题;另一类是外国公民和法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在本国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及如何保护问题。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缔结、修改、履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协定)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来实现的。通过缔结、修改有关国际条约、确立和规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低要求和一般要求,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国际条款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国内法,作为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从而可以在国际条约成员国的范围内享有国际条约所赋予的权利,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保证。
4、三种知识产权保护间的联系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国际公法调整范围内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是国内法调整范围内的法律关系。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独立关税区和其他国际实体;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成员国相应的国内法;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符合法定条件和智力成果。
(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标准,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和具体实践。
(5)在不违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方面保留本国的特色。
(6)在不违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国和涉外保护之间存在差异。
(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以国内法进行的“涉外保护”是有根本区别的。前者涉及外交谈判、立法等领域,后者涉及司法、执法等领域。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在知识产权国内保护、涉外保护和国际保护三个方面全方位地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手段,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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