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张飞(化名)赔偿原告李月(化名)全部损失的70%,共计156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张飞懊恼地说:“没想到无偿载人也要赔钱,通过法庭这一课,今后载人要特别注意安全。”
2009年5月31日,宁强县铁锁关中学的初三学生李月放学后,高高兴兴地搭乘熟人张飞地摩托车回家。不料天有不测风云,途中遭遇车祸致李月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月伤愈出院后,其父多次找张飞商量赔偿事宜。但张飞认为李月是搭便车,自己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驾驶员理应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该案中由于被告超速行驶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搭载原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好意同乘”,因此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在司法实践中是指现实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其主要特征有:
1、同乘人必须经运行人同意,否则不构成好意同乘;
2、同乘人必须是无偿的,如果同乘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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