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控股和法人控股不同点如下:
1、个体不同: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一般是个人独资的,法人控股是一个组织。
2、权利义务行使不同:法人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需要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这个具体的人往往是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股东代表公司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自然人控股不需要委托书。
3、公司股东数量不同:自然人控股股东只有一个,法人控股的股东数量有多个。
一、什么是法人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能力。中国民法在规定法人的成立条件时,规定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
民法典关于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关于产品损害的责任、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等,都可以适用于法人。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是根据法人的意志,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人职能,因此在其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对他人的损害,法人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的条件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
1、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加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且造成损害结果,并且,不存在民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
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条件,民法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过错。因此,法人是否应对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该种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条件为准予以确定。因此,判定法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为依据。
2、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发生。
在法律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其代表权限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其后果当然应由法人承担。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外,法人的经营活动还需要由其工作人员进行,即授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虽然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地位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其行为不能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而只能视为法人的代理人的行为。但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是执行法人的意志,为法人谋利益,因此,对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法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执行职务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引起。
只有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人有关业务活动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责任才能由法人承担。但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因实施与其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或者纯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侵权行为,则法人对之不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追究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至于法人成员中不具有代表权和代理权的普通职员和雇员,因执行职务损害他人,应依照民法有关雇用人责任的规定,由法人作为雇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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