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网友提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律师解答: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相关法律常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为对人民法院有约束力的适用规范,也存在一个溯及力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可以从三方面进行理解:第一,2004年5月1日后(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点非常明确;第二,2004年5月1日后就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能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一点也是非常明确的;第三,2004年5月1日前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2004年5月1日后尚未审理完毕的,对此如何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我们认为,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审理对赔偿权利人更为有利的,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此既最佳地保护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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