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要求回购股份的权利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一般程序是什么?本文详细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相关知识首先,什么是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回购股份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反对该决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三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有三种情形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连续五年实现利润,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一般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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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议股东应当事先书面提出异议通知,持异议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购买其股份。股东与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即股权收购请求权受阻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确定购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购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以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允价格为准,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但如果法院认为异议股东为了公平正义需要承担,可以由双方共同承担。因为这类诉讼涉及股价问题,时效性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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