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争议所引发的诉讼,其相关程序如下:首先,原告需携带着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应的房产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以及详细具体的起诉状等资料,前往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正式立案申请;紧接着,当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通知被告方和原告方对该案件予以受理;接下来,当事人需要备齐所有可能涉及案件证据的资料,以备不时之需;然后,法院将会举行公开通告,将开庭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告知原被告各方,并须于法院批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最后,在日期定下的那天,当事人需要携带齐全所有的证据及文件至法庭进行严肃认真的辩论与质证环节。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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