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如何处
时间:2023-06-20 11:21:18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

一、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合同是否有效

质保金比例高于3%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可能会无法备案。例如,为落实住建部和财政部的管理办法,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随后就发布了《关于调整招标文件备案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263号)。根据该通知,招标人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17年7月1日起备案的招标文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合同是否有效不以是否约定质保金为前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保金,还可以约定更严厉一些的条款,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二、工程结算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结算单如果有双方的认可,是有法律效力的。

具体说明如下:

1、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委托方不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一点这里的双方必须是工程双方有法定权限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结算单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盖章,才能更好的保障工程结算单的效力。但其只能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同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2、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通常情况下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对结算文件的印证有异议,一般情况下会对该印章进行鉴定,但是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用章比较多,而且管理也可能比较混乱,有不少项目用章并未经过公安部门的备案,对此进行鉴定就可能需要确定样本印章,为此在施工过程中最好多收集加盖同一枚印章的使用文件,并有印章加盖方的签字,这样对于争议发生后,确定印章的真实性可以起到关键作用。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一般是发生争议后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鉴定规范要求进行。

三、重庆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是什么

重庆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是:在签订后的7日内施工合同要到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来进行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方法包括: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信息打印;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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