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金融欺诈犯罪,其判断标准主要取决于融资行为的实施方式、行动初衷以及具体情节等方面。
若融资者对所募集资金抱有非法占用之心,采用欺骗的手法进行非法筹资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称之为金融欺诈犯罪。
例如,虚假编造融资用途,对投资方承诺的高额回报实际上并无实现能力,甚至蓄意将大部分集资款项进行随意挥霍、转移或隐匿等等行为均可被视为金融欺诈犯罪。
然而,若融资方在融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拥有真实的经营项目与合理的资金用途,且无明显证据表明其存在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之意图,在此情况下,该类融资现象亦未必构成金融欺诈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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