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质量检验的责任事项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6-04 05:50:39 3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通工程质量检验的责任事项

1、责任事项依据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2、职责边界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交建〔2013〕131号)公路:

(1)省厅质监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江(汉江)公路桥梁、独立特长公路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2)各市州交通运输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公路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养护大修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

(3)县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的具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分工由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水运:

(1)厅质监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水运项目,高等级航道项目、5000吨级及以上港口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辖区内除厅质监局监督外的水运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通过抽查、监督等,以此来保证交通工程的质量。根据相关的评定标准,如果发现建成的交通工程中有不合格的情况,应该要责令整改。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以此来保障交通工程日后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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