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时是否可以追索
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时是否可以追索。
根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条例》第七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付款的,按票面金额处以5%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收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后,应于当日通知开户行付款。付款人自收到通知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视为付款人付款承诺。银行收到通知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应将汇票资金转账给持票人。付款人收到预先承兑的商业汇票后,应当通知银行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自收到通知次日起三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且自收到通知次日起第四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将款项转给持票人。
银行转账时,付款人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填写付款人未付票据通知书,并与商业承兑汇票一并送交持票人银行。付款人因法律抗辩拒不付款的,应当自收到通知次日起3日内,制作拒付证明,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应当将拒付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并交付持票人。第二,如何审查承兑汇票对于审查承兑汇票,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效率、安全、流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对受理或贴现申请人的资质、资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向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收取合理保证金,并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
会计签发承兑汇票时,应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所需资料的完整性,如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申请书、批准书、购销合同等,应进行场外审核,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应当认真审查。
严格审核汇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包括票据记载的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凭证、压号、印鉴是否真实可靠,与票据有关的商品交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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