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证违约能否要求开发商支付滞纳金
时间:2024-07-25 22:47:27 2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在购房并收楼之后的九十日内未能完成交纳契税、申办产权证等事项,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滞纳罚金。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日按万分之五进行收取,直至实际履行义务为止。然而,若因购买的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手续延误的情况,消费者方可就逾期办理房产证书的赔偿问题,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若合同明确标注了房产证书的申请期限,而开发商未按时履约,买受人则有权依照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按照违约程度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此外,需注意的是,若合同中已经对违约金金额进行了约定,那么在行使权利时,我们仅能依照事先约定的金额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但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将违约金数额调整至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范围内。同样地,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亦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削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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