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遗失物被拾得者以转移或出售形式转让给了其他人之后,失主仍有权利索回。
然而,失主需在已知或应当得知受让人之日起计算并保留两年的时间内,向受让人提出归还遗失物的请求。
此外,若请求返还事项尚存两方面的可能情况:
第一种情况,拾得者通过拍卖程序或者将遗失物售予具备经营资质的商户,在此过程中失主欲取回遗失物,就须向受让人支付该物品被收购时的实际支出;待失主完成此项还款义务之后,有权依法向拾得者追偿。
第二种情况,拾得者采用除上述途径外的其他方式处理了遗失物的所有权问题的情况下,失主要求归还遗失物时无需向受让人支付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全文4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