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有的财产中,以下各项财产被视为个人所有财产:
1.配偶一方在婚前所持有的资产;
2.配偶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依法获得的赔款或补偿;
3.遗嘱或是赠与合同内明确规定仅归属给某一方的财产;
4.配偶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依法应属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