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的程序是什么?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即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表达意愿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被称为要约和承诺
效力,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此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他是自己还是代理人都可以忽略,因此他必须是一个客观可识别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接受要约。要约人应表明,一旦被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受意向书的约束,并与其建立合同关系。(3)要约必须是对对方的意向书。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就没有承诺的法律效力。要约的对方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未指定的人。向特定的人提出要约,通常是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向未指明的人发出的要约通常是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例如奖励广告。(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的目的是获得对方的接受并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被对方接受的关键是拟议合同对其也有好处
因此,要约除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外,还必须表明拟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格、报酬、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和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使受要约人可以考虑是否接受<<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对方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接受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即使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视为接受要约。受要约人通常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送达要约人。所谓“合理期限”,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确定的期限为合理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的期限,一般认为合理的时间就是合理的期限
要约的内容必须与承诺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则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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