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方已经实施规定的救助作业,达到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出租人依照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赔偿金,可以增加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的,可以作出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赔偿金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的金额都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超过救助方根据规定可以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所有规定的特别补偿,因救助方过错,救助方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支付的金额为特别赔偿金与救助报酬的差额,救助方可被全部或部分剥夺获得特别赔偿的权利
本规定不影响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