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定,特别补偿只有在高于救助人根据第13条获得的报酬时方予以支付。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4款更明确规定为: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也就是说,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损威胁的船舶或货物进行了救助作业并且取得了效果,如果在评定救助报酬时已经按第13条第1款(b)项的规定,考虑到了其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方面的技能和努力,而且确定的救助报酬高于或等于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所花费用,特别补偿条款便不适用。只有在所获救助报酬低于其所花费用,救助人才能根据第14条向船舶所有人申请特别补偿。所花费用,指的是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出的现付费用和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并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3款将所化费用定义为救助费用,理解起来显得更直接一点。
公约第13条是救助报酬条款,第14条是特别补偿条款。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救助作业成功且保护了环境,则同时适用第13条和第14条第2款;二是救助作业成功但未能保护环境,则同时适用第13条和第14条第1款。并且两种情况下,支付的金额分别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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