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因为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此时,催款函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寄送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债务人变更住所地或相关信息的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对于因债务人没有告知债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即使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
一、债权的特点如下
债权的特点如下:
债务是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与物权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工作。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与第三方对抗。
1、债权是财产请求权,不得限制债务人人身;
2、债权为相对权。债务主体双方只能具体。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内容相同的债权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建立,相互平等,在效力上没有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权,不得设定无期权。
二、转让合同权利有什么外部效力
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有:
1、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
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3、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
全文7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